有下列类别:
1.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2.违法就是过错。
3.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
一、产瘫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认定医疗事故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如果医疗机构以下情形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视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但是如果是当时的医疗科学水平确实不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可以由此免责。
二、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如何适用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下列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
4.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过错推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下列情况的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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