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的手续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二、收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一、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条件有哪些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2、没有孩子;
3、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5、30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零二条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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