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资本公积的核算是现行会计制度变化最频繁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设置了八个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第二,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不能直接转增实收资本;
第三,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资本公积项目;
第四,对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作了严格的限定。
一、资本公积的属性
(一)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区别:
实收资本明确了投资的主体,是投资者对企业实施控制权和盈余分配的基础,实收资本总量和结构的增减变化,涉及到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方针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其增加或减少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共同的权益,它在未转成实收资本前,并未明确具体的投资主体,不能参与企业的控制权和盈余分配。资本公积伴随着投资产生,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主要由溢价收入形成,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普遍偏高,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了大量的资金,真正属于自己的权益只是按面值计算的部分,大量的溢价收入形成资本公积,在“内部人”控制的前提下,就等于是管理者无偿取得和使用股东资金,这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约束、激励机制是相矛盾的,是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二)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区别: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它是企业经营活动积累的结果,为了防止企业超额分配,有关制度对盈余公积的提取规定了下限。
盈余公积通常是和企业的盈利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对股东和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反映了股东投入资本增值的能力,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质量,是管理者对企业和股东的贡献。资本公积主要伴随着投资产生,反映了企业的规模,是投资者对企业的贡献。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转增资本,但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二、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设置
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了八个明细科目,每一个明细科目都代表了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反映了企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实务操作中,有两个明细科目值得商榷:一是“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二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现行制度中没有设立)”明细科目。“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反映了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造成的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加,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设置该科目的目的就是将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在投资企业的账面上得以反映,通过投资企业的账面记录,能够体现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比例和控制关系。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置“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现由如下:第一,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作为资产列示,只是反映了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它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本身就不存在金额的对应关系(尤其是在二级资本市场上投资),如甲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0股,占乙公司发行股票的30%,购入价格为每股20元,甲公司长期投资账面上反映为20000元,乙公司账面上只反映甲公司的权益为10000元(按面值反映),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上,无法反映对乙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即使通过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无法反映这种控制关系。在实际中,还可能造成投资企业空调账,虚增资产、权益或收益;第二,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分属不同的会计主体,由于受时间或空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企业并不能随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化,从而不能保证投资企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的设立,人为增加了权益法会计核算的难度,会计人员难以理解和掌握。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明细科目,现行的会计制度取消了该明细科目,主要原因是由于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入账,对这类业务不涉及到资产评估,准则在讲解中,回避了所有的资产评估业务。但从资产评估的条件来看,凡是涉及到投资者权益增减变化的业务,大都要进行资产评估,如固定资产的投资业务,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评估价值入账。因此,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应该保留“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明细科目。
三、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称为“转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称为“送股”,它们都称为股票股利。从转增的程序看,表面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际上是由“内部人”控制。
从管理者角度考虑,股东通过投资方式,将资本交付管理者经营,管理者理应对股东有所回报,回报的方式有两种,即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使股东得到现实的回报,但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的流出,西方国家主要采用现金股利的分派方式。
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以“圈钱”作为主要的动力,管理者给股东的回报更多地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股票股利对管理者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会造成当期每股收益的下降,这对考评管理者的业绩不利;二是会引起股东心理的变化,短期内有可能导致股价的上涨,这也正是管理者所期望的。但通过发放股票股利刺激股价的作用毕竟有限,随着股东投资理念的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这种作用也就逐渐减弱。
影响分派股利的因素很多,管理者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
从股东的角度考虑,股票股利并未增加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引起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只是起到了稀释股本的作用,但对于具体的股东而言,股票股利确实增加了股东持股的绝对数,使股东得到心理上的安慰。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明细准备项目不能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可能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资本公积明细准备项目的来源主要是捐赠和权益法核算形成,与投资者的投资无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前,不能作为实收资本参与盈余分配;第二,捐赠的资产和采用权益法核算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尽管作为资产确认,但在取得的初期,并没有形成现实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收益,若不作限制转增了实收资本,股东就要求参与盈余分配,这对管理者的经营活动非常不利,等到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出售、报废或转让股权投资时,相应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了其它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这就意味着捐赠的资产和投资已经形成了现实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收益,其它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转增实收资本不再受限制。
四、资本公积和收益的确认标准
综观近几年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以下的现象,即将过去的收益项目计入了现在的资本公积项目,如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债务重组收益,过去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现在要求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关联交易价差,过去计入营业收入项目,现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项目。以上的变化,实际上是收益和资本公积的确认标准问题。损益表的收益项目和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目具有特定的内涵,收益项目主要由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行为产生,它反映了管理者运用资产获取收益的能力。是考核和评价管理者当局业绩的主要指标。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它的形成主要与投资和接受捐赠有关,与管理者当局的经营业绩无关。债务重组收益、关联方交易价差实际上是交易的另一方对企业所作出的让步,视同外单位对企业的捐赠,它不符合收益的内涵,应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从改革的背景来看,主要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和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从实务操作的可行性来看,将过去计入收益的项目现在计入资本公积项目,这并没有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关系,也不需要对报表的其它项目进行调整,有利于实务的操作。但我认为这样处理,尽管能够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但同时虚增了资本公积,对企业的未来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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