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和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确有窃电行为。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在于电力用户的过错,如不中止供电,电力企业的利益则会受到实际损害或者威胁,《电力法》总则中规定的对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无从体现。因此,电力企业在中止供电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均合法的情况下采取的中止供电行为,无论给电力用户造成多大损失,电力企业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公民偷用路灯电怎么处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
(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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