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是行政监督部门吗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可以看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没有行政监督,所以财政部门不是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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