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举证要求及管辖法院:房屋租赁纠纷举证需提供当事人主体适格、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据,且具体请求金额需提交计算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原则上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减少争议且符合民事诉讼原则。根据法律依据,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延长期限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能导致不采纳或受到训诫和罚款。
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纠纷如何举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管辖是指双方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哪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规定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房屋租赁纠纷怎么举证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房屋租赁纠纷的举证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一、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二、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租赁许可证、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房屋交付和状况的证据以及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四、如果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需要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以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如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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