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是指根据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内容,实行按级、按系统分工负责处置,即按条条和块块两个方面来处置信访问题。《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条例》,都明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为处置群众来信来访的一条重要原则。“分级负责”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纵”的方面提出要求,要级分工,各负其责,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那一级负责处置。不允许上下推卸,矛盾上交。“归口办理”主要是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属业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横”的方面提出的要求,即按照信访人所属系统、单位或信访问题的性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进行分工归口,不同的信访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置,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处置好应由本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问题,也应主动联系,协助解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轮则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腊枣棚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岩备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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