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伪造遗嘱丧失继承权,侵害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应认定为严重行为。仅剥夺伪造者继承权的惩罚太轻微,应加重刑事责任。伪造遗嘱涉及财产处分已触犯刑律,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刑法应介入追究伪造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在涉及非继承人的情况下。施以刑事惩戒才能适应责任与损害。
法律分析
1、民事责任: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如果有涉嫌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遗嘱,仅仅施以剥夺伪造者继承权的惩罚,而且仅限于情节严重的伪造情形。亦即并未造成特定民事主体生活困难的伪造行为并不会丧失继承权。这样的惩处未免太过轻微。被继承人的身后遗产本是各继承人的共有之物,个别继承人通过伪造的方法私自侵吞,严重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法律与道德义务,应该施加更为严重的惩罚,方能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其实,从遗嘱伪造的实质意义上看,如果其涉及到了被继承人财产的处分,则该伪造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这一概念在法学界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或维持受害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其处分财物。伪造人通过伪造遗嘱,使其他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误认为自己不享有继承资格,从而不再追索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遗嘱行为的实施者可能并不限于享有继承权利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非继承人也可能受经济利益的刺激,通过伪造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方式来非法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鲜见。而民法典对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具体规定。因为其本身并不享有继承权,施以剥夺继承权的惩罚起不到任何惩罚与示范效应。
在这样的情况下刑法介入来追究伪造人的刑事责任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这也被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司法实践所确认。在伪造人为继承人的场合,本着刑法谦益性的原则不加以刑事介入尚有可取之处。在非继承人伪造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场合,只有施以刑事惩戒,才能真正地实现责任与损害相适应。
结语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等行为严重侵害继承人的利益,尤其是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造成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然而,仅剥夺伪造者继承权的惩罚似乎不足以应对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侵害。因此,应考虑加大对伪造遗嘱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更好地保护各继承人的权益,并确保法律与道德义务的履行。此外,对于非继承人的伪造行为,刑事惩戒是更为适当的手段,以实现责任与损害的相适应。因此,在类似情况下,刑法介入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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