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已经步入“云”时代,目前对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增强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能力:
加强技术创新、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应考虑在大数据理念的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依托云计算、搜索引擎、图像识别等科学技术为支撑的网络广告检测体系,用以解决海量网络广告的发现、识别、固化、存储等问题,实现对网络广告的科学监测。
依托拥有网络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执法队伍,提高网络监管能力。要注重对专业执法人才的培养,加强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队伍的专业执法素质;同时组建一支网络信息技术团队,为网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管辖机制、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网络广告案件的管辖应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所谓完善软件是指对原有管辖机制进行修订,适当赋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限,仍然坚持一查到底的原则,同一广告活动产生的管辖争议以优先立案原则确定管辖。
完善系统内协作机制。一是要完善网络广告案件的协查协办机制。网络广告案件在对域名、服务器和广告相关内容的调查核实中经查涉及异地办案的情况,要通过协查协办机制,突破异地调查取证的掣肘,进一步降低广告执法的行政成本,形成全国工商广告监管“一盘棋”格局,提高监管实效。二是要完善网络广告案件线索移转机制。制定案件线索的移送标准,规定线索移送部门应在线索移送前进行必要的初期调查,特别是网络广告联盟、第三方平台这类特殊广告主体,线索移送部门应在初期将广告的内容等相关证据固化后随线索一并移送,并依托信息技术,加强线索移转的痕迹管理和绩效考核。三是要完善广告执法联动机制。网络广告瞬息万变,涉及广告相关主体不在一地的重大案件,应通过执法联动机制,使多地工商部门针对同一广告活动在同一时间展开调查取证,避免重要证据因被查主体间通风报信而毁坏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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