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无权强制迁户,户口迁移需由居民自行申请,公安机关只负责户口登记,应遵循“三原则”: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应在常住地登记,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常住户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个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
法律分析
派出所不可以强制迁户。办理迁移户口的手续必须得由居民自己来申请,公安机关没有强制迁户口的权力,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须遵循“三原则”: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3、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二者一定要一致,否则,就称之为“人户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拓展延伸
派出所是否有权利限制户口迁移?
派出所在户籍管理中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并非可以随意限制户口迁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户口迁移主要受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派出所作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而,派出所并无权利以个人意愿或任意原因限制户口迁移。户口迁移需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如提供必要的材料、满足迁移条件等。如果派出所以无理由限制户口迁移,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派出所并非拥有绝对的权力限制户口迁移,应依法办理迁移手续。
结语
派出所无权强制迁户,户口迁移需居民自行申请。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中应遵循三原则,即以户为单位登记、常住人口应在居住地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如派出所无理限制户口迁移,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维护合法权益。派出所在户籍管理中具有一定权力,但需依法办理迁移手续,不能随意限制户口迁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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