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8、10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必要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无配偶或只有一名配偶、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不动产或动产的价额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额。此外,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还需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等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年满30周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4. 具备必要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5. 无配偶或者只有一名配偶;
6. 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7. 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8.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价额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额。
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民法典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
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民法典》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
于是,《民法典》(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
(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其中,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以确保其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和责任感。此外,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配偶,并且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同时,收养人还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以及必要的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最后,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符合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综上所述,收养人应符合上述一系列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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