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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

2020-09-25 来源:步旅网

立案标准是什么?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武器装备都是有不同的配备用途的,如果擅自的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将会严重的影响到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所以必须要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一定的处罚,也就是按照刑事犯罪惩罚。

一、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上罪同,不再赘述。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为过失,即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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