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丢失居民户口薄,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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