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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隐名股东作了哪些规定

2020-08-11 来源:步旅网

确认公司股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公司始终承认作为实际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同时,《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应当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只要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就可以要求公司确认他们的股权。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想要确认公司的股权,隐名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而应充分考虑实际投资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实际出资的人将拥有最终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就是说,他们默许隐名股东持有股权,那么就应当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始终承认作为实际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权利。这是许多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一个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对于隐名股东,只要他们实际出资,就可以要求公司确认他们的股权。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经原明显股东同意和协助,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明显股东。

拓展延伸

确认隐名股东股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公司法》和《民诉法》中寻找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名册中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那么这些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另外,《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股东资格的确认。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股东资格的真实情况。

因此,确认隐名股东股权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公司法》和《民诉法》中找到。在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股东资格的真实情况。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确认公司的股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隐名股东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其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公司需要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要满足这些条件,隐名股东就可以确认他们的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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