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办公场地租赁合同需要包括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1、租赁物的名称和具体数量,若租赁物为办公场地,则应标明场地面积大小;2、场地的主要用途;3、办公场地的租赁期限,需标明具体起止日期;4、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5、出租人和租赁人的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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