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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法定性有哪些内容

2020-09-21 来源:步旅网

留置权的法定性有哪些内容

留置权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效力、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留置权,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和依法变价留置物,并基于留置权对抗债权人物的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留置权具备一定条件时,依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而不能由合同发生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因时效取得其效力。但是,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可以在留置权发生的要件之外,附加新条件,以限制留置权的发生。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留置权是专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对其债权可以自由处分,甚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自然应当可以处分担保债权发生的留置权。在发生留置权之前,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对第三人以及社会公益并无妨害,债权人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为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有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抛弃留置权的效果。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可以债权人抛弃留置权的行为来对抗债权人的留置行为。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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