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欲剖析所有人抵押权之本质即其特性,须先了解传统抵押权的含义。故而本人先费些笔墨于传统抵押权也就是所谓一般抵押权。所谓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就该财产得为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权利。由该概念可衍生出抵押权的一些特点:
首先,抵押权是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从权利,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当主债权变更、消灭,抵押权亦同时为变更、消灭。也就是所谓抵押权的从属性。
其次,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被担保的债权或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都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完整性。
再次,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无论转让亦或灭失,只要其价值变成他物时,抵押权均得与该物上生效。
这里再折返到我们要讨论的所有人抵押这个被成为变种的所谓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就自己的所有物享有抵押权。明显可以看出它和传统意义的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第一,所有人抵押权是在债权人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一般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
第二,所有人抵押权是在债权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而一般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则不只有不动产,随着社会的发展,抵押财产的范围亦为扩大,可以是动产。而所有人抵押在这方面一直很规矩的守在不动产上。
第三,所有人抵押权是独立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所以它没有一般抵押权的从属性,这大概是所有人抵押权的最大特点。
这一个异于传统的抵押权在德国、法国、瑞士和中国台湾等大部分国家已确立其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它的特殊性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所以《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亦于第34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可以为自己将来设定一项类型肯定、范围明确的物权,保留一个确定的顺位。顺位的保留,自登记时生效。同时第330条规定:同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与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且在该抵押物上另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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