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投诉需找对应部门,如废气找环保部门,扬尘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知受害起计算。但环境污染的特点使受害人难以及时发现损害,三年时效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权益。
法律分析
一、环境污染找哪个部门投诉?
1、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2、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3、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4、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三年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环境污染不同的情况需要向不同的部门投诉,按照具体的情况向对应的管理部门投诉,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找到对应的管理部门。不同类型的污染由不同部门受理,如废气由环保部门、扬尘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废水由市政部门等。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然而,由于环境污染的特点,受害人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损害,因此现行三年的诉讼时效制度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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