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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挪用罪如何判刑?

2022-03-03 来源:步旅网

挪用资金200万判刑标准及定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00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无论数额大小和挪用时间,均构成挪用罪。

法律分析

一、挪用资金200万判多少年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00万,进行非法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辩论结束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各省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同,参照地标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00万,进行非法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较轻的挪用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则无论数额大小和时间长短,都构成挪用罪。因此,对于挪用资金200万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将会有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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