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 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3、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5、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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