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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