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由于电动车负的是主要责任,所以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的责任来承担。【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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