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今,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信息。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竞价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国有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国有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担。所谓的关联交易,就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在上述的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常见有以下的情形:(一)低价转让。有的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或者压低评估价格。有的不把国家划拨的土地计入国有股;有的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有的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或者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有的在经营活动中高价进、低价出。(二)违反财务制度,合谋私分侵占国有资产。有的将应收账款做成呆账、坏账,有的私设小金库,以后再提取侵占私分。(三)擅自担保。有的根本不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未经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向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民法典》针对上述现实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情形,规定上述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纪律处分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