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不需要纳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