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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处理程序及流程怎样找

2024-05-19 来源:步旅网

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1)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级残疾,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单位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提出再次评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用人单位有权对评估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

(2)单位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工伤评估,职工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不得自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条例》伤亡事故发生后,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收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70%发给住院食品补贴;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协调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由本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本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不能照顾自己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本单位负责。

4、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残疾津贴为基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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