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名誉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不确定的,依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有哪些
1、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且被第三人了解的。一般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等。
2、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故意或是恶意,即在主观上存在有过错。
3、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对象,即被侵害对象,需要是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4、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上的严重损害,受害人因此而收到了不公正的社会压力、精神上的折磨、心理上的负担以及创伤等后果。当然,这种后果应当是实在的,而不能仅仅是受害人主观上的感受,具体而言如社会地位的降低、因此被公司解雇等等。
二、我国民法典相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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