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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