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规定。同时,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包括:
1. 当事人具备处理合同事务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行为人应当返还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终止有什么情形
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
1.合同的解除情形。
2.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
3.合同的其中一方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4.合同的其中一方免除对方债务的情形。
5.合同当中需要履行债务的一方将债务提存的情形。
6.合同的债权以及债务共同归属于其中一方的情形。
7.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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