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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途不予受理的怎么办?

2021-07-23 来源:步旅网

申请国家赔偿但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其说明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该不予受理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则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房屋被强拆有哪些赔偿办法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抗诉时效期限

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

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

三、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应先了解不受理的原因。如果因不具备形式要件,且可以补救而受理,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被裁定驳回申请,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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