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在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供证据,但必须经过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如果被告人没有提供证据,且法院认为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作为缺证的情况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接受律师的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规定:“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经过审查,证明确实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第九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在律师的陪同下,在会见期间向律师提供证据。监狱管理机关应当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并作出书面记录。被告人向律师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缺证的情况予以采纳。”
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方可以通过律师提供证据,但必须经过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同时,如果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且法院认为该证据对被告有利,可以作为缺证的情况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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