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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家属作为申诉人要担责任吗?

2020-07-16 来源:步旅网

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判或者抗诉的活动。刑事申诉具有主体广泛、受理机关唯一、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申诉理由明确等特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作为申诉人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申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判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刑事申诉家属在作为申诉人时需要承担责任吗?

刑事申诉家属在作为申诉人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如果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或者申诉权,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或者上诉,不能以亲属的名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刑事申诉有哪些特点

刑事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一)刑事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享有申诉权,可作为申诉人。

(二)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它们能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提出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说明它不发生诉讼上的拘束力,也不一定能引起再审程序。

(四)刑事申诉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审结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从实体上终结案件程序的不起诉的决定。

(五)刑事申诉的理由。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诉权人提出申诉必须认为申诉的客体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当然,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主观偏见,实际上不一定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但是,只有在具备上述理由之一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申诉。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申诉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但涉及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被告是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不服的,那么是不能够以家属的名义进行申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是有确切规定的。

拓展延伸

刑事申诉是指被定罪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申诉的申诉范围和条件如下:

1. 申诉范围:

(1) 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 如果是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超过法定申诉期限的;

② 属于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

③ 属于法定代理人放弃实体权利的;

④ 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新的事实、证据的。

2. 申诉条件:

(1) 申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② 提出申诉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 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② 证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③ 确实有冤情,需要予以平反的。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的申诉范围和条件包括申诉人的资格、申诉期限以及申诉事由。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对申诉事由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话,将受理并启动再审程序。

结语

刑事申诉家属在作为申诉人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刑事申诉具有主体广泛、受理机关唯一、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申诉理由明确等特点。然而,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引起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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