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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维权的“三包”时效问题

2020-08-07 来源:步旅网

关于消费维权的“三包”时效问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法律咨询:肖先生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台冰箱,但儿子和媳妇一直与他们住在一起,导致这台冰箱长期闲置。春节,儿子一家搬到新居启用冰箱时,发现冰箱不制冷。维修人员检查后,认定为冷凝器故障,需要更换冷凝器,厂家答应免费维修。肖先生认为冰箱还是新的,厂家应当更换新机,但遭到厂家拒绝。这是什么原因 律师解答: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因装修或住房闲置没有及时使用家电产品,正式使用时才发现各种故障;二、反季节购买的商品,在使用时发现问题但已经超过退换期限,尤其以服装鞋帽类产品为多;三、盲目购买促销商品却一直闲置,导致超出“三包”有效期。 所有商品的“三包”期均从购物发票上开据的日期起计算,而不是消费者开始使用的日期。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需要退货,需自开出发票日期起7日内向商家提出;如需要换货,应在15日内提出。超出上述期限的,由商家在“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后退货。另外,服装鞋帽类产品多为现货交易,不存在发票开具日与售出日不符的问题。而家电类产品均存在延迟送货的问题,遇到节假日或促销高峰时,送货或安装日期延误更长,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买时与商家有明确约定,以收货日或安装日作为“三包”的起始日,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 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 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 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 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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