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方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的证明;
6、职业及财产等抚养能力的证明;
7、收养人夫妻双方各自2寸近期半身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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