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人需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注销原籍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回到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时,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等材料。对于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1、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
2、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
3、注销原籍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4、回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
二、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提供一份能够证明具有申请人户口簿功能的证件;
2.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提供一份能够证明具有申请人身份证功能的证件;
3. 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者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 迁入地迁入单位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入批准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迁入地迁入单位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入批准证明;
5. 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与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迁入地迁入单位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入批准证明、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等相关。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有涂改、伪造等情形,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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