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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18 来源:步旅网
成都市青羊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规范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即为本区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招聘的社区公共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并定期向社区“两委会”汇报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四)经常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五)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两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认真完成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聘 用

第四条 社区公共事务所根据社区功能设置岗位,社区“两委会”

专职成员可优先选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空职空岗的专职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招聘工作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统一实施。

第六条 被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心社区公益事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培训,取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业资格证书。

(三)能较系统地掌握有关政策,熟悉社区工作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等。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待 遇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绩效薪酬由各街道根据考核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条 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按岗位职务薪酬标准的80%确定。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按成青府发[2004]22号文件以及青羊区推进办[2007] 2号会议纪要有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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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区公共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考核与月绩效奖励挂钩;年度考核与年绩效奖励以及聘用挂钩。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进行)。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党组织具体实施。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应有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单位代表参加。

(一)考核以其所在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考核结果运用。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增发奖金予以奖励。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一个月基本薪酬;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发部分奖金;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奖金并予以辞退。

(四)每年在年度考核优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中评选若干名先进社区专职工作者,分级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选为“青羊区十佳社区专职工作者”或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综合表彰的,一次性奖励二个月基本薪酬。

第五章 离 任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离任分为辞职、辞退和解聘三种。 (一)辞职

1、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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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领导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社区公共事务所领导职务的成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社区公共事务所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二)辞退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3、因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社区工作的;

5、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辞退,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三)解聘

1、社区专职工作者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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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健康状况已不能完全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应准予解聘。 3、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离任应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1、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街道管理。

2、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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