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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2023-01-27 来源:步旅网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

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则: (1)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物质,对皮肤感染的作业; (4)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5) 极严寒湿度下作业; (6) 高温下作业

本公司生产一线的工人、装卸及保管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员发放防暑降温保健品。

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噪声耳塞、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按质按量配备。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静止发放有铁钉的工作鞋。防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4. 对于高温、严寒温度下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温时发放人丹,十滴水、风油精、水等防暑、降温药品及饮料;严寒时发放棉大衣等保暖物品;条件合适的场所配备冷暖空调。

5. 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工作由营销部负责,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6. 建立健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登记档案。按时记载发放手续,定时核对岗位防护用品、保健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7.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发放必须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通知”要求发放。

8. 凡因工作变动者,必须及时调整防护用品、保健品。防护用品不到位不准上岗操作。

9. 加强防护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器具确实可靠、好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当班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必须按器具规定的校验期进行校验,且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在案,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到使用期限的必须报废。 10. 使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原则要求: (1) 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和保护部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

用防护用品; (2) 加强培训教育,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的型号、

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 必须严格按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

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完好、可靠,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 (4)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有针对性培训,实际

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器具,没有

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器具的禁止进入工作岗位。 (6)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及时发放保健品。 1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保健品必须从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

12. 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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