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
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
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二)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三)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4个月,主要责任的3个月,重要责任的2.5个月,次要责任的2个月。
(四)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3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3个月,主要责任的2个月,重要责任的1.5个月,次要责任的1个月。
(五) 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情节,建设单位在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
第九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总公司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12-18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 发生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 死亡7-9人的,在3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 死亡5-6人的,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1.5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 死亡3-4人的,5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四) 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 死亡2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 死亡1人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
(五) 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分析,并对其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月,主要责任的20个月,重要责任的16个月,次要责任的12个月。
(二) 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8-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5个月,重要责任的12个月,次要责任的8个月。
(三) 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9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9个月,主要责任的8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四) 一般事故。
1. A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3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若负重要责任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 B类事故,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若负重要责任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监理企业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负重要责任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3. C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若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自第二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 (五)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旅客列车事故,重大事故比照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比照较大事故、一般B类事故比照一般A类事故进行加重处理。因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造成旅客死亡的事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不接受投标时间或招标项目个数,包括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但未发中标通知书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五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特别重大事故的、一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重大事故的、六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较大事故的或三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不含铁路交通一般C、D类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起,不接受投标的时间或次数加倍。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按照事故等级对应不接受投标时间或次数的1.5倍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发现后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在不接受投标期间再次发生事故的,不接受投标时间和次数按本办法累计后顺延。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稳定事件或参建单位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情节轻重,参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被处理的单位,不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返工、返修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9) 27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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