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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总述

2020-08-20 来源:步旅网
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文件1-1)为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文件1-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文件1-3)等多部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规章层面明确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区别管理的模式、征信管理的基本准则等;逐步完善了征信机构管理、征信业务管理、高级从业人员管理、风险控制及信息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等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形成了完善的征信法规及制度体系。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是我国征信业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全文见附录)。

《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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