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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2022-05-02 来源:步旅网


消 防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漏电报警监控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保修期为 贰 年;

其它约定:以上规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

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遗留项工程(即甩项工程)和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其保修期应分别按遗留项工程或有质量缺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经发承包双方在最终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的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从所剩工程款中扣回。

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72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的罚款。

3、 承包人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陷、问题的大小由原负责的监理公司界定;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

4、 承包人必须确保质量保修一次性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否则,购房者因此而拒绝收房,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实施一户每延期24小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购房者提出的各类索赔。

5、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承包人经两次整改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维修质量达不到规范(或规定)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给予每次2000元以内罚款且发包人无须经过承包人同意,有权另请其他单位维修,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另行赔偿。

6、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坚定确认)而造成客户退房的,并承担因退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利息;如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而造成客户损失,客户要求赔偿的,承包人

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

7、 如果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承包人须承担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责任。

8、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9、 对于涉及渗漏.设备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公司、购房者验收。

11、 所有上述条款涉及到承包人责任扣罚的各类、各项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量保修金 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12、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和合同执行情况,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

四、 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5% 。保修金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五、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按第三条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该保证金。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保期满(贰年)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 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加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他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因承包人质量、保修的责任,造成保修、赔偿、罚款等各类费用加大,预留的保修金不足支付时,发包人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将直接通知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银行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在质保期满确认无承包人责任后退还承包人;仍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增加支付。

4、 如承包人在保修工作中认真负责达到发包人要求,业主满意,发包人将在新工程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否则发包人将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供应商管理体系的资信等级,取消承包人在中信所有工程中今后的投标资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资格,直至诉诸法律。

5、 对于因保修不到位、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的业主索赔、商誉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在保修过程中造成新的连带损失等,承包人同意以损失额的115%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6、 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工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处与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处就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小业主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

7、 承包人在小业主家维修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RMB500元到RMB10000元的罚款,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罚款的额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⑴、 吸烟、喝水(酒)、吃饭,乱说不负责任的话,对发包人的信誉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各种行为或表达方式。 ⑵、 私拿、私用业主的物品的行为。 ⑶、 违反发包人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清理现场工作不及时,不能做到工完清场。(发包人提供的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将作为本保修书的附件) ⑷、 违反发包人的关于维修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清洁标准,在已(正)装修的小业主家维修时,不采取保护措施,损坏装修。 ⑸、 进入已经入住的业主家不提前告知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不穿鞋套进入,进入室内后随意超越维修所需要的合理范围走动。

⑹、 重大维修或超过一天的维修,不出具维修方案并且不知会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

⑺、 维修时出现意外情况,不及时知会发包人。

⑻、 不能做到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⑼、 不接受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不能及时对发包人质量保修管理部门人员指出的错误行为进行整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一

并生效,且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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