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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模版

2022-03-30 来源:步旅网


国企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xx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指党委班子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上强、善于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后备干部队伍,保证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后备领导人员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坚持: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重在培养、同样使用;

(四)优进绌退、动态管理。

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

(三)坚持备用结合,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各部(处)室正副处级后备干部、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各部(处)室正副处级后备干部、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正副处级后备干部。

(二)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正副处级后备干部;参股企业领导班子中,由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的相应岗位的后备干部。

(三)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正副处级后备干部;参股企业领导班子中,由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派出的相应岗位的后备干部。

(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正副处级后备干部;参股企业领导班子中,由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相应岗位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及省国资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条件与素质要求。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正职后备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需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放宽到53周岁。副职后备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需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放宽到50周岁。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

(五)一般应具有基层管理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正职后备干部以45周岁以下人员为主体;列入中长期培养的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以40周岁以下的人员为主体。

副职后备干部以40周岁左右的人员为主体,后备干部人员中一般应当有30周岁以下人员。

(二)按照党委、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结构要求确定后备干部培养方向。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二,列入中长期培养的一般为五分之三。

第四章 选 拔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在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或其他会议民主推荐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党委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全面考察有关人选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实行定期调整和补充,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但应注意静态和动态的结合。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要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根据后备干部培养方向、主要特点和不足,结合公司实际,牢固树立按需培养理念,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十四条 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把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作为重要内容,注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忠诚教育,打牢理想信念的思想根基,不断提高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增强宗旨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利益观、增强党的纪律观念,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本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三校一中心”,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组织到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国内先进企业和高等院校进行参观、考察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后备干部每年参加各种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各种脱产学习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

第十六条 加强后备干部实践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坚持把多岗位轮换、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作为实践锻炼的主要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后备干部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增加在基层锻炼和多岗位管理工作经验。要注意不断探索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训与奖惩情况、职务变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考核、分析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核了解,重点了解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从业及心理素质等情况。认真分析后备干部选拔、管理、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完善后备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教育后备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实行党委领导与后备干部交心谈心制度,关心、帮助、支持后备干部干事创业。对后备干部思想出现波动、职务发生变动、群众有不良反映、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要采取谈心、诫勉等方式,及时给予提醒,帮助其改正。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动态管理制度。坚持优进绌退,始终坚持合理数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的;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任繁重工作任务的;

(六)年龄超过53周岁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

各单位党委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后备干部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参加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离原单位到公司内其他单位工作的,可继续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调到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可将其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所属单位,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未经组织同意调离或辞职的,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第七章 任 用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坚持重在培养,任用时与其他人员同样标准、同样程序、同样使用,不搞照顾性任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予以任用;对特别优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任用。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可根据各单位领导班子需要,在不同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总支,以下简称党委)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党委要把后备干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团公司党委将把各单位党委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作为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六十条规定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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