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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负荷管理终端管理办法

2020-04-12 来源:步旅网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如何加强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运行管理,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更好地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电网运行管理中的作用,适用于供电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533—1993 《无线电负荷控制双向终端技术条件》

Q/GDW 129—200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电营销〔2006〕881号 《负荷管理系统终端安装规定》 电营〔2005〕239号 《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工作流程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营销[2004]116号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经贸电力[2004]240 号 《省经贸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通知》 价[2004]商281号 《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3 职责

3。1 配电部:负责负荷管理终端建设规划以及省公司营销部下达的负荷管理终端项目筹建.负责负荷管理终端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安装验收和档案管理。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资产管理、技术管理。

3。2 营销部计量中心: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抄表数据比对、单轨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涉及的电能表计计量以及脉冲、485接口等功能的检定, 电能计量技术支持,三相高压表计的定期轮换。

3。3 各供电所: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日常巡视,以及巡视发现的缺陷反馈。负责用电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用电异常处理。负责每年终端安装需求提交,配合、协调终端安装。负责办理和负荷管理终端不匹配的表计换表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建设管理

4.1.1 凡是由供电公司供电的100kVA及以上专变客户和从电网受电的各关口变电站都要按市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配电中心的统一规划装用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4。1.2 各供电所负责向配电中心上报每年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需求,营销部负责汇总平衡需求。

4。1.3 配电部根据省公司营销部下达的安装覆盖率指标和新增客户数量,向省公司营销部上报负荷管理终端的需量,并负责省公司营销部下达的负荷管理终端项目按照ERP流程筹建.

4。1。4 负荷管理终端的安装、验收按照电营〔2005〕239号 《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工作流程暂行规定》执行.

4.1。5 各供电所应积极协调客户配合供电有限公司配电部进行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和调试,并按照配电中心的要求协助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安装、调试时,用电检查人员应督促用电单位的电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在现场协助工作.

4。1。6 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拒绝安装、借故阻止负荷管理终端投入运行,已装负荷管理终端的客户均不得擅自将负荷管理终端退出使用。

4.1.7 需停电进行的工作,涉及系统停电应编列计划,参与全司停电计划平衡,并提前10天向有关调度办理停电申请,有关调度应积级给予协助与支持.属客户内部停电范围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及时与客户商定协调停电的时间范围。

4。2 运行管理

4.2。1 新装设备投运时必须完备以下资料:终端硬件原理图、整机装配单、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的勘测资料、现场安装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表、竣工验收报告、现场安装接线示意图、调试和测试报告、型号注册登记证等.

4.2.2 终端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在投运状态.当确需停用设备时,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时,可先停用设备,但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尽快抢修,以便重新投入使用。

4.2。3 终端巡视:用电检查人员应负责负荷管理终端定期巡视,可结合用户巡视一并进行,巡视周期原则上每半年一次。负荷管理终端巡视项目见(附表一).巡视中发现的缺陷情况,应及时以负荷管理终端缺陷反馈单(附表二)报配电中心处理。终端设备定期巡视的情况,包括缺陷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作详细记录,并录入负荷管理系统中。

4。2.4 负荷管理终端投运后用于有序用电、远程抄表、用电异常分析等实用化工作.用电检查人员应使用负荷管理系统WEB网页发布的数据,积极开展实用化工作。

4.2。5 负荷管理终端限电的原则是:控制到户,不超不限,谁超限谁。电网运行正常时,客户按正常定值用电。有序用电期间,客户按设定定值用电。客户用电定值由各供电所以全公司有序用电方案为基础具体设定。为维护电网的安全。电网发生紧急故障时,配电中心自动化所主站值班员按照调度值班员指令直接跳客户的被控开关。

4。2。6 负荷管理230M终端监测客户总负荷,分四个轮次减负荷。前三个轮次跳分路开关,第四轮次跳总开关。跳闸开关的序位由客户提供,配电中心自动化所核定。

4.2.7 配电中心负责按照公司有序用电方案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客户负荷类别、是否为重要(保电)客户、有序用电措施无法有效执行到位等情况,投切控制压板.用户需要变更被控制的开关时,必须向配电中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配电中心工作人员监督实施,并进行传动实验.

4。2.8 客户应对安装在客户侧负荷管理终端的完好性提供保证,如造成遗失、人为或是客户责任事故损坏的,客户除应按规定予以照价赔偿和承担修复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用电检查人员应积极配合配电中心按规定处理。

4.2.9 运行设备必须建立运行维护档案,应记录终端周期巡视、抽样年检、故障维修的情况,并统计终端设备的运行考核指标。终端设备考核终端年可用率、数据完整率和遥控正确率。

终端年可用率≥99。5%

终端年可用率=[(全年日历小时数×终端数-∑每台终端故障停用小时数)÷(全年日历小时数×终端数)]×100%

整点数据完整率≥98%

整点数据完整率=[(整点数据项×终端数)-∑每台终端欠缺数据项] ÷(整点数据项×终端数) ×100%

遥控正确率≥99.99%

遥控正确率=[(∑每台终端遥控次数-∑每台终端拒动、误动次数)/∑每台终端遥控次数]×100%

4.2.10 违约处理:凡用户擅自改变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运行状况及擅自转移被控用电负荷,使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失去正常作用者,应视为违约。如发现违约者,配电中心应第一时间将情况通知电检查或相关部门,用电检查或相关部门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配电部.因违约造成用户损失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用户自行负责。

4.3 维护管理

4.3。1 由于设备故障造成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对设备进行消缺。

4.3。2 消缺人员在接到消缺通知书后,市区范围内一般在48小时之内,市区范围外一般应在96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完成抢修。

4.3。3 终端设备消缺应首先判断故障部位,再以更换插件方式进行故障检修。天馈线系统、电台、计量回路、计量表计、交采回路及客户侧开关等相关设备故障应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3。4 消缺维护人员在终端设备上工作时首先应将负荷控制的跳闸回路断开,以防误动跳闸,确定回路断开后再进行工作。工作结束后应恢复跳闸回路。

4。3。5 运行中的终端元、部件更换后,须经整机功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3。6 消缺维护人员对故障原因和检修情况、处理结果应详细记录,并由配电中心录入负荷管理主站系统中。

4.3。7 负荷管理装置异动:配电中心负责将现已建成投运的各类负荷管理终端台帐录入电力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变电站、开闭所(小区配电室等)、配电变压器及客户侧相关用电变更业务工程等改造涉及负荷管理装置的移位、更换等计划改造或新建项目,应从源头着手,在项目设计时,相关业主部门及客户项目管理单位(各供电所、业扩项目)应

及时通知配电部自动化所相关专责参与,在项目实施前和工程验收时也应及时通知到位,保证负荷管理终端的合规性并确保与设计施工要求相符。营销部计量中心进行计量装置改造、表计更换(拆除)等工作,若涉及已装设负荷管理装置的计量装置变更的异动信息,通过电力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的方式进行管理.负荷管理终端资产的异动,通过负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4。4 检验管理

4.4。1 终端运行3年后,配电中心需每年按设备批次进行现场设备抽样检验。终端设备的现场周期抽样检验可以与终端巡视结合进行,但抽样年检时需完成终端巡视的所有项目。

4。4.2 现场检验抽样原则如下:现场检验抽样按5%抽样率检验,如果合格率小于98%,再抽检5%终端,如果两次抽检总合格率小于98%要再抽检10%。配电中心应将现场抽样年检报告送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由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根据抽检结果制定对应的轮换措施.

4。4。3 检验项目:用万用表检查终端直流电源是否正常,电台在发射状态时,电源是否稳定。主控板、接口板、显示板等部分工作电源是否正常,接插件连接是否良好。对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逐项校验,如数据采集(包括电能表485接口数据、脉冲数据及交流采样数据)和负荷控制功能。脉冲量、交采模拟量应校验其精度.终端的负荷控制功能原则上应在客户开关上试验,若条件不允许,应利用专用设备进行试验。若存在问题应查找原因并解决,需更换设备按故障检修的流程进行。 周期检验的情况,包括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作详细记录,并录入负荷管理系统中

4。5 资产管理

4.5.1 终端接收:配电中心在接到省公司营销部发布的终端供货厂商和分配量的通知后,从负荷管理系统中预支终端资产号号码段通知厂家。终端资产号号段管理按照《关于负荷管理终端资产编码实行条形码管理的规定》执行。配电中心负责在终端设备批次到货后进行到货接收,在负荷管理系统中录入批次到货信息。并在终端设备到货1日内通知试研院进行到货抽样型式检验。终端批次当前状态为“待验”。对符合要求的到货终端由配电中心根

据当批次负荷管理终端到货验收标准进行到货验收.到货验收信息应录入到本公司负荷管理系统中。通过验收的终端设备资产信息在负荷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录入,资产状态为“入库”.到货验收中不合格的终端按照《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端当前状态为“待退货”。当供货厂家从仓库取回退货终端后,终端当前状态为“退货”。

4。5.2 终端的领用与安装:配电中心根据终端安装方案配备相应的终端设备,并打印“终端安装单” ,终端当前状态为“待装”。终端安装人员持“终端安装单”领取终端、SIM卡及相应辅材.终端安装且确认可用后,安装人员须在“终端安装单”上填写安装信息并签字认可后交回配电中心.配电中心人员复核确认安装人员交回的已签字认可的“终端安装单\".终端安装信息须在一日内录入负荷管理系统中,终端当前状态为“待投\"。当终端与主站调试通过,正式投入运行后,终端当前状态为“投运”.当终端安装的客户报停,且终端仍在现场的,终端当前状态为“停用\"。

4。5.3 终端的维修更换:终端的维修更换必须由配电中心在负荷管理系统中发起终端维护更换流程,并出具“终端维修更换单”后方可执行。

4.5。4 对于库中支出的备用维修终端及备品备件应在“终端维修更换单”及系统中予以记录。终端现场维修人员应在维修后一日内将终端设备的维修时间、维修部位、更换的配件、维修人员等更换维修信息填写“终端维修更换单\",签字认可后交回配电中心复核,并于当日录入系统。

4.5.5 若终端故障无法现场维修并拆回,须对拆回终端进行入库登记,其当前状态变更为“待修\"。拆回的终端应联系厂家进行维修。维修后可用终端应由配电中心自动化所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后方可入库,终端当前资产状态为“入库\".

4。5。6 终端及其它配件应摆放整齐、不同型号、厂家、状态的终端应分类摆放。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内部库存清点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档案与实物核对、清点。

4.5。7 终端的报废:当终端故障无法维修或拆回终端超过使用寿命及已不适应需求的终端设备,由配电中心鉴定确认后,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报送省公司营销部备案。在办理报废手续的过程中终端当前状态为“待报废”,通过报废审批后,终端当前状态为“报废”。

4。6 备品备件

4.6。1 为保证负荷管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的资产管理参照终端资产管理执行。

4.6。2 备品备件被领用后,换回的故障部件应及时修复,修复后经检测能继续使用的作为备品备件,修复情况应作好记录。

4.6.3 备品备件应由配电中心专人保管,并建帐,建卡,分类存放。

4.6。4 故障部件无法修复的,应按程序进入报废流程,进行报废资产的登记。 5 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按《供电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6 附录

6。1 负荷管理终端巡视记录表(附录A) 6。2 负荷管理终端缺陷反馈单(附录B)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负荷管理终端巡视记录表

户 号 终端资产号 检查内容 安装位置合理性是否合理,铅封及门锁是否完好,终端机壳是否 清洁、有无污垢、水渍或损伤 终端至各屏、柜的电缆及接线有无异常,接地是否松脱,被控开关及操作电源是否正常 检查终端元器件有无过热、损坏,接插件有无接触不良等异常现 象 与主站通话和数据传输是否良好,面板数据显示是否正常。公网通讯方式终端应检查信号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天线固定、支架固定,馈线走线、固定是否正常 核对现场负荷与终端采集实时负荷是否一致,电能表电量与终端抄表电量是否一致 巡视人员 巡视结论

巡视时间 户 名 地 址 终端型号 检查结果 备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负荷管理终端缺陷反馈单

户名 地址 户号 终端型号 终端缺陷的内容 缺陷单填写人: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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