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增量补贴管理,根据《遵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及《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意见》(遵市房领〔2004〕1号)、省房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 (黔建房改通〔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增量补贴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条 增量补贴的对象: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册职工,均可享受增量补贴。
第三条 增量补贴的月缴存额按照职工上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乘以增量补贴比例计算,由单位缴交,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增量补贴月缴存额每年变动一次。
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增量补贴。当年的增量补贴月缴存额为人事部门审核的工资总额乘以增量补贴比例。
第五条 缴存增量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且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 属市级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增量补贴比例,目前在职职工为10%,离退休职工为15%。今后职工增量补贴比例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后公布执行。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增量补贴比例,比照市级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增量补贴比例执行。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中央及省属驻遵企事业单位,可由企业视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增量补贴比例,也可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增量补贴比例执行。单位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可适当调整增量补贴比例,但不
得超过省房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增量补贴管理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17〕12号)规定的最高比例。
第八条 计算增量补贴最高工资基数的具体数额和最高月缴存额,由市房改办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每年公布一次。属市级财政开支的职工,以市财政局认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第九条 职工增量补贴资金的开支渠道比照住房公积金开支办法办理:
(一)属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增量补贴由市房改办(市房资办)按程序通过指定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增量补贴自资金存入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属市级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职工增量补贴由市房改办分年度提出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列入预算,并拨入城镇住房基金
专户后,由市房改办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增量补贴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增量补贴,经市房改办核定月缴存额后,由单位直接将增量补贴资金存入由市房资办委托银行开设的增量补贴专户内的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增量补贴资金按照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单位开支办法及缴存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暂时无力缴存增量补贴的困难企业,可待企业效益好转后,从规定时间起为职工补交增量补贴。
第十五条 职工增量补贴首先用于抵扣房改房的土地收益差额,在其所购住房土地收益未补清前,不得另作他用。在补交所购住房土地收益并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其增量补贴可申请兑现。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兑现增量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单位房改购房及集资建房的职工,须提交《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复印件;属配偶方购房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二)未参加单位房改购房及集资建房的职工,须提交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未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 增量补贴的归集、使用和支取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市房资办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增量补贴资金预决算。 第十八条 市房资办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的增量补贴缴存、使用情况,市房资办及受委托银行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职工增量补贴资金,由市房改办(市房资办)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增量补贴缴交比例和工资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起,一律予以下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市房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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