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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的法律法规

2024-03-16 来源:步旅网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法规

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话题一 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1. 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指教育管理从依靠国家政策转变到主要依靠国家法律的轨道上来,包括依靠法律、依照法律、依据法律三个方面来管理教育、管理学校.

2.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1) 什么是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是指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 什么是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是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具有一致性。二是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机关不同,第二,范围不同.第三,形式不同,第四,实施方式不同.第五,稳定性不同,

3。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1)什么是教育道德?具体来说,教育道德是一些能使教师自觉地为崇高的理想服务、提高工作成绩、

增进教育的威信和加强对学生教育影响的生活与工作准则所组成的一个体系,其核心是共产主义思想。一句话,我们所说的教育道德是共产主义的教育道德。

(2)教育道德的内容与实施。教育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一切言论和行动都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二是以集体主义利益为基础,实行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教育道德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思想教育。

(3)教育道德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教育道德与教育法规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是一致的,首先是指导思想相同,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的;其次是教育法规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极作用,因为教育法规是教育工作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是:第一,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规表现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等条文中,而教育道德则存在于教育工作的思想观念之中或形成社会舆论,即使有的教育道德规范已成为教育法规的一部分,相应的教育道德仍然存在于教育道德体系中。第二,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同,教育道德所调整的关系比教育法规调整的关系广泛得多,教育法规只调整教育领域中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其他绝大部分关系要由教育道德来调整.一般说来,违反教育法的行为,都是违反教育道德的行为,而违反教育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第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实现的方式不同,教育法规的实现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突出特点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教育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来实现的.第四,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发展的前途不同,教育法规存在于阶级社会中,依靠强制力实现,而教育道德存在于全部人类社会中,主要依靠自觉遵守纪律来实现.

正确发挥教育道德的作用: 1.教育道德是教育法规不能取代的. 2。教育道德依靠班主任的道德水平. 3.必须提倡高尚的教育道德

话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

1。《义务教育法》概述

(1)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保证提高人民素质的重要措施。

二是保证教育的优先发展。 三是使教师、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是保障社会重视教育。

(2)义务教育的性质.

一是义务教育具有国家性.二是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三是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四是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

(3)义务教育的管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2。《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主要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学术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

品行和学业成绩的学生管理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的参与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遵纪守法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教育教学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社会活动的思想教育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2)教师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义务教育的特点.二是注意学生的特点,三是注意教师职业的特点

3.《义务教育法》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有如下四点。

第一,学生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物质帮助权.

第三,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公平评价权

第四,学生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的义务有如下五点.

第一,学生应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习义务。

第三,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守纪义务

第四,学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重点是遵守法律、法规中对学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学生有尊敬教师、养成良好品行的义务

3. 新时期班主任对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举措

作为新时期的班主任在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中,主要作好以下工作。

1) 带头学习、遵守义务教育法。

(2)积极向家长、学生宣传义务教育法。

(3)自觉抵制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 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话题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年龄段,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世界观也未形成,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属于具有民事权利的人,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 学校保护

(1) 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2)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3)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家庭保护

(1)抚养.(2)教育。(3)其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3。社会保护

(1)授权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

4。司法保护

(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保护

(2)继承法与婚姻法方面的保护.

5.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权益的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尊重人格的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 适应发展的原则,即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 教保结合的原则,即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话题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五部分。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1999年6月28日我国政府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 有利于保证学校各项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 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3. 对学生预防犯罪的教育

(1) 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包括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心理品质教育,

(2) 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 预防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和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在预防学生犯罪时,班主任应在学校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学校、班主任自身的法制建设

(2)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教育、管理

(3) 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不良行为的团伙。“

4.对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这里所说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

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 加强学生对自我犯罪的防范

6.加强对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内容,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的原则

1. 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2.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 目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

4. 综合治理与专项斗争相结合的原则

话题五 新时期班主任常见的违法行为及预防

1. 中小学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

(1) 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

二是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

三是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2) 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二是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是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四是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二是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三是教师奸污学生(包括猥亵).

2. 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2) 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3) 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教育法规

中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归因分析

1。立法不全

(1)教育立法缺乏适应性。(2)地方教育法规建设相对落后

(2。)执法不严

3。普法不宽

(1)教师法治观念淡薄。(2)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的法规建设存在漏洞

《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内容》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2、普及性.3、公共性。4、免费性

一、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必要性

素质教育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教育对象的全体性

2. 学生发展的主动性

3. 教育目标的全面性

4. 教育空间的广泛性和开放性

二、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一)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办法

(二)按素质教育要求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严格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保证完成教育教学质量.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保证教科书的质量

(三)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

(四)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

(五)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一、 未成年人保护的总原则

(一)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二、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1。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2.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

段性.3。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4。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三)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一、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学校均衡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均衡设置学校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促进校际均衡发展 (三)促进校内均衡发展 (四)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对于民办学校的界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第二,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所谓“财政性经费”,即纳入国家财政管理的各种经费和资金。从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办法来看,财政性经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预算内资金,另一部分是预算外资金。是否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民办学校的标准之一。 第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二、 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

(一) 县级区域内学校师资的均衡

(二) 区域之间师资的均衡

(三) 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四、促进群体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1。规定多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随班就读。2。经费保障措施

(三)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五)流动人口子女

(六)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七)军人子女

《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

一、 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

二、 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一) 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的标准

(二) 地方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经费支出单列,并确保“三个”增长

三、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一是强化中央政府投入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二是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经费

三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权利》

一、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普遍标准

国际社会通常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权利概括为四大类: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生存权首先是指生命保障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信息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全面的发展

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和成长的事项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需要

二、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

《对生病或者受伤学生的监管义务》

一、 教师对受伤学生的监管义务

教师对在校受伤的学生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 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这是教师最起码的义务.

2. 告知义务,即及时告知受伤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

3. 及时、有效救助的义务

二、 教师对生病学生的监管义务

教师对生病学生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 发现学生生病后应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及时采取急救措施

2. 将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 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侵犯学生名誉问题》

一、 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二、不当地点名批评学生

《侵犯学生人身自由问题》

一、 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

三、 非法搜查学生

三、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

一、 歧视学生

二、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五、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隐私问题》

一、 私拆、偷看、公开学生信件、日记

二、 擅自公布学生排名成绩

三、 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

《体罚学生问题》

一、 体罚的分类

体罚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所谓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直接体罚的特点,就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等)、进行某种激烈运动(罚跑步、蹲马步等)、不准从事某种行为(如不准参加某些课外活动、不准吃饭等)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如过度罚抄课文等)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二、 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三、 应注意的有关体罚的几个问题

1. 清醒地认识体罚的危害性

2. 教师体罚学生动机的良好性并不能改变体罚行为的违法性

3. 采措施增进教师的心理健康

4. 让学生直接监督教师

5. 不能因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而放弃管理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一、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三、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

理解委托监护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和被委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监护职责既不能随意、也不会自然转移.2.受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 3.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4.委托监护不是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转移,不能将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

《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一、政府为主保护未成年人

二、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一)政府和社会力量并举,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二)明确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活动场所

(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

三、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文化产品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一)保障用于未成年人产品的质量和包装安全

(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三)禁止使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四)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五)救助抚养流浪乞讨等生活无助的未成年人

(六)加强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七)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五、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条件

(一)政府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幼托事业

(三)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六、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七、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八、未成年人保护不再是“家庭内部事务”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一、 孩子归谁抚养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二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

三、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监护人到场

四、在办理性侵害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一、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二、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

三 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

(一) 事前:积极预防,未雨绸缪

1. 建立完善预警机制

(1) 预测—-识别学校的弱点.(2)预警-—分析学校弱点

2.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3.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 建立危机管理组织机构

5. 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总则。2)组织体系.3)运行机制。4)应急保障.5)监督管理.。6)附则

(二) 事中:快速应对,控制损失

1. 先期处置,采取紧急行动控制事态蔓延

2. 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危机事件

(1)细致调查,收集信息. (2)分析研究,确定对策 ①学校内部对策:1)召集人员。 2)制定解决方案,协同行动。 3)披露信息,凝聚共识,建立校内支持力量。 4)注重学生心理危机的缓解和引导。 ②受害者及其亲属对策。 1)及时表示同情或者歉意。 2)冷静地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其要求,随时高速处理。3)把握分寸,表现风格。 4)善后服务。③政府有关部门对策: 1)及时汇报。2)报告事态发展情况。3)形成总结报告。④新闻媒介对策 ⑤对社会各界的对策

⑤对社会各界的对策

(三) 事后:认真总结,重塑形象

1。总结经验教训,从危机中获利

2。恢复管理、重塑形象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监管义务

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监管义务:事先提醒的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

教师在课余时间对学生的监管义务

一、课间的监管义务 二、午休晚休期间的监管义务

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对学生的监管义务

一、体育课上的监管义务

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放置要妥当,应与树、栅栏和其他操场设施之间保持安全间隔。

2。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没有准备的活动.

3。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场地.

4。不得违反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

5。精心组织,不得让学生在拥挤的场地进行有危险性质的体育活动。

6。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受伤学生.

7.竞赛选手搭配要合理,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不得让不具有识别能力的幼儿参加有对抗性或风险性体育活动。

二、实验课上的监管义务

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并准备好实验所需要的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

2.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3。在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要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午休晚休期间的监管义务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5.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役使学生问题

所谓职务行为,就是指一切与法人要求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联的事项。即在确定损害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时,不能仅以法人的业务范围为限,与业务范围有相当关联、较为常见的工作人员损害行为,也应以职务行为论.

在集体活动、社会活动期间对学生的监管义务

一、 集会活动期间的监管义务

集会活动期间教师应履行以下监管义务:

1。全面考虑学生集会的路线、设施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参加活动学生的人数,安排适当数量的教师提供充分监管。

2.保证学生集会时出入道口通畅、进出时间错开,并有专人监管、防止拥挤。

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监管义务

外出旅游期间,教师对学生负有以下监管义务:

1。旅游前要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并将活动时间、地点及对学生的要求通知学生监护人。

2.活动中教师要切实尽到护导职责,不得让学生离队自由活动。集体旅游中,教师放弃管理学生的职责而追求其它利益,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教师即使尽了足够的注意,也难以防止损害后果发生,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3。发生事故时,除采取必要紧急救助行为外,还应视情形迅速通知警察、医院、学校、家长等,以避免损害扩大,并保全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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