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82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一)
某年某月某日,某铁矿发生火灾事故,由于该矿和临矿互通,火灾共涉及5个铁矿,造成上百人被困井下。经多方抢救,遇难矿工人数仍达70人。随即成立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联合组成,分为综合、技术、管理三个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初步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维修工在井筒内使用电焊,焊割下的高温金属残块及焊渣掉落在井壁用于充填护帮的荆笆上,造成长时间引燃,最后引燃井筒周围的荆笆及木支护等可燃物,引发井下火灾。5家矿山越界开采,造成各矿井下巷道贯通,风流紊乱,火灾烟气蔓延,各矿均未按要求设置井下作业人员逃生的安全通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升级和扩大。
1. 这起事故构成( )。 A. 特别重大事故 B. 重大死亡事故 C. 一般死亡事故 D. 重伤事故 E. 轻伤事故
2. 按照《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 ( )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报( )审批,( )下达结案通知。
A.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B.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总局 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
D.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 E.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总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3. 按照《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 )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A.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部门 B.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 国家劳动保障部门 D. 国务院新闻办公厅
E.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4.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或者未指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A. 生产区域划分协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B.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C.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专职消防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与协调 D. 生产区域划分协议;专职消防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与协调 E. 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
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 )依法强制执行。 A. 事故调查组 B. 当地政府 C. 人民法院
D. 当地公安部门
E.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6.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A. 责令限期改正
B. 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关闭
C.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D.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以赔偿,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E.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
A.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二)
1. [事故经过]
1991年9月26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第十四工程局三处十一队在杭州市钱塘江二桥北引线配套工程某立交桥施工中,桥的第三孔右侧边梁倾覆,造成4人死亡,重伤1人,轻伤1人。
1991年8月21日,第三工程处十一队架梁组在架完某立交桥第三孔梁后,该队助理工程师殷某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该孔右侧边梁西头向外偏移5厘米。经队长和主管工程师同意,在8月31日给架梁组下达了调正该梁的通知书。9月10日,在架梁组长庞某指挥下,将该梁调整到位。9月24日,在立模组长的带领下,在该梁上的外侧立防撞墙模板。 9月25日,又进行了混凝土灌注。9月26日7时30分,立模组长带领本组7名工人在某立交桥第三孔右侧边梁上拆除防撞墙模板。在拆除固定模板的十根斜拉钢筋中的第九根时,该梁突然
倾覆,2名工人随梁坠落,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此时,正在运送水泥的柴油翻斗车行至此梁右侧,陷入泥中,有三名工人帮助推车,梁体砸在翻斗车上,当场砸死 3人,砸伤1人。 [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9月10日19时,在架梁组长庞某的指挥下,将偏移的梁体调整到位后,庞即告诉电焊组长韦某把梁的连接钢板焊接上。但韦没及时焊接,而是将两毛梁上沿预留的钢筋扭动连接起来,作为临时加固,但以后忘了焊接。立模组在立模前,未检查梁的稳固情况就进行立模、灌注,致使拆除防撞墙模板时,造成该梁重心外移而倾覆。 2.检查制度不落实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负责指挥施工的副队长王某没对上道工序检查就安排了立模灌注。负责技术指导的殷某在移梁后也没有对梁的稳定性进行检查。翻斗车进入第三孔梁右侧边梁下陷入泥中,由于无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扩大。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担任配属架梁组焊接桥面连接钢板任务的电焊组长韦某是此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2.副队长王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撤销副队长职务处分。
3.队长王某负责队的全面工作,对现场施工组织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助理工程师殷某对移梁后的技术安全工作检查不细,立模组长李某在施工前没有按规定检查确认上一道工序是否完成,就盲目施工,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强化基础工作,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对民工队伍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录用。
(三)
1. 2007年8月29日中午12点45分左右,两艘船在××市区大洋桥水域行驶时,一艘因避让不及撞上桥墩,致西面半幅桥面发生坍塌,桥面砸到肇事船头的驾驶舱上,船上一男子腿部被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船上驾驶舱还有两人被断桥重重地压在水下。据记者获悉,两人尸体己打捞出水。
现场:桥面砸在肇事船上
事故发生后,记者立即赶往现场。由于实施了交通管制,记者无法进入现场,只好进入旁边的一个居民小区。在靠断桥最近的一幢居民楼5楼,记者终于看清了断桥的全貌,大洋桥是由两座独立的桥组成的,桥长50米左右,被船撞断的是西面一侧的桥面,断桥重重地压在肇事货船的前部驾驶舱上,这条运输散装水泥的货船已经有一半沉入水中。
断桥两侧有很多救援人员忙个不停,海事部门的船只也正在水面上展开救援。一辆带钻头的工程车开上了东半幅桥面,正小心地用钻头清理砸在货船上的桥板,但是由于水泥桥板十分厚重,现场救援工作进展缓慢。二十分钟后,又有两辆工程车开进现场试图加入救援工作,但是由于束半幅桥面宽度较窄和臂长限制,未能立即展开救援工作。
现场有目击者称,当时货船经过大洋桥桥洞时撞上了桥墩,才导致桥面坍塌,压住了货船。记者这才注意到,大桥西侧两根桥墩外侧均写有“危险”的红字,西桥南侧的桥墩倾斜得很明显,桥墩上有被撞过的痕迹。 目击:两船对开过桥惹祸
住在五楼的王阿姨亲眼目睹了这起惨剧。她告诉记者,当时她正在洗衣服,突然听见一声巨响,抬头往窗外看,发现大桥被撞断了,桥面已经断入河中。这时她的儿子也闻声跑到阳台上看,反应比较快的儿子明白怎么回事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几分钟后警察赶到了现场。
据住在大洋桥附近的居民讲,大洋桥以前是连接昆太路和北环路的交通枢纽,但自从东边的柏庐大桥通车后,大洋桥的交通流量就小多了。被撞断的桥是座老桥,已经有40多年历史了,由于年代久远,大洋桥因桥面出现裂缝而改为单行,交警已在昆太路挂出了醒目的警示牌,大概是半个月前,大洋桥西半桥被认定为危桥,禁止机动车经过,只有行人仍然可以通过。
一位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河面上有两只船要对开通过桥洞,一只稍微小点的船由东向西,而出事的运输散装水泥的货船则由西向东行驶,为避让对方撞上了桥墩,被撞的桥墩向南倾裂,桥板落下来正好砸在肇事船头部的驾驶舱上,在船上的男子一条腿被砸断,而在驾驶舱的另外两个人根本来不及逃生。受伤的男子被随后赶到的警察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据目击者称,由于当时正值中午,桥面没有行人过往,所以没有造成更大损失。 调查:该桥经常被船撞
引起记者注意的是,附近一位居民很感慨地说:“桥被撞断是迟早的事,因为这里经常发生船撞桥的事。”他告诉记者,他就住在桥的旁边,因为这里过往船只很多,而河道却不是很宽,尤其在夜里经常发生船撞桥的事。有时候,他在半夜被沉闷的响声惊醒,就知道准又是船撞桥了。
大洋桥的坍塌导致了太仓河部分河道断航,不少本来打算经过的船舶只能停靠在岸边等待通航,船舶越聚越多,很快在大桥两侧排成了长队。一位船主也证实了经常有船撞在桥上,尤其是两船对开过桥的时候。虽然他们知道这样危险,但是如果绕行的话,要多走很多路,于是很多船主仍抱着侥幸心理抄近路。
据了解,事发后,当地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领导成立事故抢险指挥部,指挥营救工作。到记者发稿的时候,现场营救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
1. [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李生文联办一矿主井发生火灾事故,并危及与之相邻的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公司西郝庄铁矿。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根据救援情况,紧急调集10多名通风、灭火、救援专家,从省内外10个单位调集22个救护队、241名救护队员参加了抢险救援。这次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7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4.65万元。
[事故原因]
据初步认定,这次事故的起因是李生文联办一矿使用电焊引燃木材所致,加之多矿严重越层越界开采,形成矿矿相通、上下重叠的状况,使得该矿与周围4个铁矿(岭南铁矿、白塔镇二铁矿、綦村供销社铁矿、金鼎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等5个巷道相通,因井下烟气太大,致使矿工被困井下,酿成惨剧。 [处理情况]
河北省省长季允石表示,将对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和黑恶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5家铁矿的矿长、法人代表等9名责任人已被监控,铁矿的银行账户被全部查封。涉案的沙河市安监局综合股股长史聚兴、安监局安监股股长刘胜民以及沙河市冶金工业局安监科科长刘贵民、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郭正民4人均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事故调查还在继续,责任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除对企业调查外,还要认定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经验教训]
河北沙河铁矿大火是近年来最严重的非煤矿重大事故,也烧出了许多疑问:为什么会出现火烧连营的罕见矿难?一家铁矿失火却殃及了其他四家相邻铁矿,这说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铁矿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乱开采的现象十分普遍。没有巷道相通的存在,死亡人数不会如此之多。为什么井下矿工人数一变再变,遇难人数不断增加?而当地官员的“管理混乱,人数统计有困难”的解释让人多少有些难以信服。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种观点不太可信。矿主们不可能不知道每天有多少人下井作业,因为这是给矿工开工资的最基本依据。同时,所谓的统计困难让人联想到邯郸的瞒报事件。对于矿主甚至当地政府来说,遇难矿工人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在一般人看来,铁矿不像煤矿那样危险,所以上上下下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多少有些侥幸心理,误认为不会出事。从一定意义上说,生命是被侥幸大意所扼杀。沙河铁矿大火警示人们,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无情的惩罚。
(五)
1. 2000年4月11日13时30分,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车间在生产电镀添加剂的过程中,100升不锈钢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发生爆炸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一栋四层楼厂房的4楼,所在的楼房共4层,单层面积43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经调查,1988年6月,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出地皮,由韶关某铅锌矿(后更改为“广东韶关某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共同建起一栋四层楼的厂房和一栋三层生活楼。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和韶关某铅锌矿以该栋四层楼的厂房为工厂合办企业,同时将企业名称定为“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
1993年10月,由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与韶关某铅锌矿双方合办的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因经营困难而停产。之后以“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名义陆续将四层厂房分别出租,出租的租金和租约均由韶关某铅锌矿与承租单位商定办理,租金由韶关某铅锌矿收取。其中第二、第三层租赁给广州某电力硅元件公司,首层租赁给昆山某水处理有限公司。
1994年5月,将第四层租赁给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从1999年1月起,原广
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所有经济及业务往来均由广东韶关某铅锌集团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只负责一栋三层生活楼的出租及日常管理。
据调查询问:4月11日13时30分,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某回办公室上班,在公司生产车间的楼梯口碰见生产车间的操作工刘某,刘对陈讲:“今天反应釜的压力好像升得好快”。当时陈听到此话,就感觉不妙,立即向生产车间的反应釜方向看,看后马上知道会发生爆炸,于是陈对刘说“你们快点走,马上会出事的”,陈边说边拿钥匙将办公室房门打开,此时听到楼梯有人走上来的响声,同时听到反应釜“咝咝”的汽笛声,陈马上打电话报警,就在这时车间的反应釜发生了爆炸。
发生爆炸时第四楼层共有该公司员工6人,分别是:蔡某,男,31岁,广州市人;谢某,男,30岁,广州市人;刘某,女,33岁,广州市人;陈某,男,60岁,广州市人;谢某,男,26岁,江西人;尹某,女,26岁,湖南人。发生爆炸的时候蔡某和刘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尹某、谢某(江西人)在化验室,负责技术的高级工程师陈某和车间主管谢某(广州人)刚到生产车间。
爆炸事故发生后,谢某(江西人)、刘某受伤自行逃出现场,陈某在逃离现场中倒地,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职工救出,尹某、谢某(广州人)被消防队员救出(谢某后被送往中山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证实死亡),蔡某则在四楼洗手间准备拉水管向反应釜外表洒水降温时,反应釜突然爆炸,被倒下的墙体压死。
119报警中心于13时32分接到报警后,先后调出天河、沙河、五羊、员村、广园、东山的消防队和市特勤二中队,共17辆消防车前往扑救,经过广大指战员奋力扑救,于 15时25分将大火扑灭。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消防总队李副政委,市公安局梁副局长、林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丁局长等领导先后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和善后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公安局十处组成爆炸事故调查组。
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燃烧面积378平方米,毁坏反应釜5个、环氧乙烷储罐1个以及其他设备,烧毁生产原料及成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爆炸事故中造成2人死亡,分别是:蔡某、谢某(广州人);4人受伤,分别是:刘某、陈某、谢某(江西人)、尹某。
爆炸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原因调查科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十处重大事故调查科联合调查取证,并邀请了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罗某,对“4·11”爆炸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过反复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环氧乙烷进料速度过快,环氧乙烷来不及与丙炔醇反应而在釜内积聚,以致釜内压力迅速上升,高压气体喷出,与空气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 根据对“4·11”爆炸事故的综合调查,其爆炸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赵某的责任。赵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全面工作。因生产电镀添加剂生产装置流程安全措施不足,工艺流程、安全规程和操作法、操作控制存在随意性,容易导致操作不当,引发爆炸事故,同时该公司在生产甲类危险品前没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故赵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陈某的责任。陈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电镀添加剂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技术管理工作,由于陈某平时没有对操作工人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以致操作工人只知简单的操作,不懂得生产的原理和生产的危险性,在实际生产中,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以致发生爆炸事故,陈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3)韶关某铅锌矿的责任。韶关某铅锌矿作为出租单位,没有督促承租单位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同时对承租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监督不力,韶关某铅锌矿对“4·11”爆炸事故负领导责任。
(4)谢某(广州人)的责任。谢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电镀添加剂的工程师、生产车间的主管,管理和监督车间的日常生产工作,但因生产过程中,两名操作工人在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谢某不在生产车间,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引发爆炸事故,谢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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