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存
第一条 为保证对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 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 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食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 按照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七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做好储存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条 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
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二、出库
第一条 食品出库工作由食品仓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 食品出库凭“食品出库单”。由领用单位填写“食品领用单”, 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第三条 严把质量关。食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食品出库。
第四条 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 仓库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
三、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
包括:
(一)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食品。
(二)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
食品。
第二条 在食品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
第三条 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
第四条 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食品移入不合格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第五条 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
第八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九条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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