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卷第4期 开封大学学报 JOURNAL OF KAIFENG UNIVERSITY Vo1.2O No.4 2006年12月 Dec.2006 软件许可协议和软件“盗版” 胡永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从法律上说,所谓“盗版”,指的是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盗版”同许可密切相关,因此判断软件是否盗版要根据软件许可协议以及软件的性质、分类等因素 柬定。软件许可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的标的是无形的商品——软件的使用权,并且 这种使用权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是许可协议的基本特征。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许可协 议的行为,有些可以构成侵权。至于软件的侵权性,不同种类的软件不一样。对免费软件和试用软 件,用户可以自由地复制传播,并不构成盗版;对于自由软件来说,用户使用时不能违反该软件的 “通用公共许可”(GPL)版权声明;而对于商业软件来说,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必须遵守《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合法用户的使用行为也必须符合该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否则就为盗版。 关键词:软件许可协议;盗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43X(2006)04--0055—03 在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盗版软件作为一个 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其危害性日益严重。提到盗 版软件,我们往往会联想到街头小贩手中那一张张非 正规包装的软件光盘。但所有这些都是“盗版”软件 吗?我们从正规渠道购买的软件又都是正版软件吗? 进而言之,我们可以对自己手中的正版软件随意地使 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根据软件的具体情况 量生产和销售。但软件产品同普通商品有一个明显的 不同,那就是程序作为软件产品的核心,是复杂脑力劳 动的结果。所以软件产品在商业化运作中,一个典型 的特点就是软件是许可而不是简单的商品买卖,更不 意味着权利的卖绝。[2]( ”购买正版软件实际上是购买 软件的合法许可使用权,而不仅仅是正版软件的物质 载体。对于软件,版权人通常以许可的方式行使其版 权。以这种方式使用软件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的范 围内使用软件。未经许可,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处分其 持有的软件复制品。 通常来说,按照软件许可协议的订立方式划分,软 件许可协议有两种类型: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和点击 生效的许可协议。 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律上说,所谓“盗版”,指的是未经许可而“复 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许可, 包括著作权人的自愿许可、依据法律规定由权威机构 颁发的强制许可,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等。[1] 可见“盗版”同许可密切相关,那么我们在论及软件盗 版的时候也就不得不谈到软件许可协议。 一1.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通常情况下,软件商店 出售的软件只有打开外包装才能看到该软件光盘或磁 盘和其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可是一般只有付款买下软 件后,才允许打开软件的包装。 、软件许可协议概述 软件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 定对作品享有独占权,如果他人需要使用,就必须获取 权利人的许可。软件许可协议是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 2.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 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后嗣,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 的电子形式。[。]它总是在运行软件的安装程序的时候 显示在电脑屏幕上。如果用户不点击“我同意”按钮。 安装程序就无法进行,用户也将无法使用该软件。 而发展的。1980年以前,计算机都是大型化的,软件业 的市场范围比较狭小,大部分软件都是为专门的计算 机定制的。1980年以后,随着计算机制造技术的改进、 个人电脑的普及,软件才成为产品,软件程序才得以批 收稿日期:2006一O2—28 软件许可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通过这种 作者简介:胡永威(1975--)。男.河南省开封市人.电力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5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合同,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他所 专有的软件。 软件许可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一般商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有形货物,而软 件许可协议的标的表面上是载有计算机程序的磁盘 (或其他载体),但实际上则是无形的商品——软件的 使用权。 第二,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买方对买来的货物 可以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买方对货物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可以任意使用这些货物,也 可以把货物转售或赠送给第三方。但是,在软件许可 协议中,被许可方并不能取得软件的所有权,而只是取 得对软件的使用权,并且这种使用权是有限制的。 总的来说,许可协议限制了被许可人使用软件的 范围和方式,这种限制是许可协议的基本特征。只要 许可协议的限制条款和版权法的原则与宗旨不相矛 盾,按照“意思表示自由”的合同法原则,限制性条款应 当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涉及限制将软件使用于特定 计算机、禁止非法复制软件、禁止以其他方式使用软件 的限制性条款,不应否定它的法律效力。[4 原则上,一 旦用户接受许可协议,则须受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违 反协议条款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软件许可协议的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24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 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 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责 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包括“复制或者部 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五项。毫无疑问,通过非正 当的途径获得、复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其本 身就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 用户是通过正当的途径合法地获得了软件可是又违反 了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这时应当如何认定呢?如 何判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呢?让我们举例来进行分 析。 甲从软件商乙处购买了一套软件,甲违反了该软 件许可协议的规定,允许丙复制并使用该软件 本例中对丙的行为作侵权处理是显而易见的。而 对甲呢?甲的行为既违反了许可协议的条款构成违 约,又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而侵犯了作品的著作 权(甲和丙是共同的侵权人),这构成了违约和侵权的 竞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 56 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002年1O月,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 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 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用户在未经许可范围使 用计算机软件的,按复制他人软件的侵权行为追究侵 权责任。笔者认为,本例中甲既有违反该软件许可协 议规定的“违约行为”,又侵害了乙的“财产权益”,因此 乙可以选择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丙从甲处获得软件是出于善 意的,那么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呢?善意取得 原则为民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原则的 立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商务秩序。然而,我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立了善意取得原则的除外原 则。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 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 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这就是说,善意侵权软 件的持有者不得享有软件的任何权利,因此对丙不能 适用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要认定丙的行为 属侵权行为,只是丙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由提供 侵权软件的甲承担。 一般来说,许可协议是判定是否构成违约的主要 依据,不是判定侵权的主要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违 反许可协议的行为,有些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违反许可 协议中涉及限制将软件使用于特定计算机、禁止非法 复制软件、禁止以其他方式使用软件的限制性条款等 的行为将构成侵权。 三、软件的分类及其侵权性分析 依照软件的传播方式、使用方式可以把软件分为 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免费软件、自由软件等几类。 1.商业软件是指通过各种贸易方式面向社会公 众发布的各种商品化软件,受版权保护。商业软件的 使用权通常都是通过等价交换从软件制造商或其代理 商那里购买来的。 2.共享软件又称“试用软件”,是以“先使用后付 费”的方式销售的享有版权的软件。根据共享软件作 者的授权,用户可以从各种渠道免费得到它的拷贝,也 可以自由传播它。用户总是可以先使用或试用共享软 件,认为满意后再付费;如果认为它不值得花钱买,则 可以停止使用。一般来讲,软件开发者或是限制用户 使用软件的部分功能,或是规定了一定的试用期或者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试用次数,当试用期满后或者试用次数达到后,如果用 户不付费购买的话软件将自动失效。[5] 3.免费软件由两类组成:其一是公有软件。公有 软件是指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修改改编 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有效期届满的软件,以及权利 人由于不准备使之商品化而已经明确声明放弃著作权 人放弃了自己的一些权利而已,用户在使用自由软件 时不能违反该软件的“通用公共许可”(GPL)版权声明。 而对于商业软件来说,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 享有“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造备份复制品”的权 利,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 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 将备份复制品销毁”,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 的软件。公有软件不享有版权,对于公有软件,人们可 以任意复制传播,也可以使用、改编甚至将之纳人为盈 六条所规定的。同时,合法用户使用软件也必须符合 利目的而开发的商业软件之中。还有另外一种免费软 件,其未过经济权利的有效期,这种软件享有完整的版 权,多是所有者为了公益目的或为了满足心理上的成 就感或为了占领市场、扩大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其 他一些原因放弃了其复制权而免费发放 我们现在经 常在各个工具网站下载点看到的标称“免费软件”的多 是这种免费软件。 4.自由软件是指作出了“通用公共许可”(GPL)版 权声明的软件,这种许可可以视为一种版权许可的特 殊类型,既然是许可,就必然会涉及到“许可费用”问 题,不会是免费的、无偿的}这种“通用公共许可”的内 容包括:不经版权所有人(或作者)的单独允许,任何人 均可以拷贝、使用、散发该软件,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 或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利用自由软件的人 应承担以下义务:要尊重版权所有人(或作者)的版权, 该署名的要署名,该付费的应付费,该致谢的应致谢, 如果进行了修改或二次开发,应将其内容反馈给版权 所有人(或作者)。自由软件推出的一个目的是为了便 于进行学术交流,大部分除附有软件的源程序外,还附 有开发者的设计思想、供同行切磋的问题等,以便于用 户自己改编、再编译,并不刻意追求用户使用界面的完 善。因此使用自由软件的用户一般须具备计算机软件 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应的计算机编程语言。嘲涉及自由 软件的往往是专业用户,普通用户极少涉及。 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对免费软件 和试用软件可以自由地复制传播,而且一般这类软件 其许可协议所设置的条款比较简单,通常不涉及作品 精神权利以外的问题,所以仅仅对免费软件和试用软 件(而不包含商业软件)进行收集、整理、汇集成册并制 作成光盘出卖牟利的行为似乎可以归结为行为人在对 没有著作权或作者已放弃了相应的著作权的作品进行 “汇编”,因而并不构成盗版。而且,这种“汇编”行为恰 恰合乎该软件版权所有者或作者推广该软件的目的。 对于自由软件来说,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鼓励用 户将其自由地传播,借此获得学术上和技术上的交流, 所以它允许任何人使用、拷贝、修改、分发(免费/少许 收费)。但自由软件是受到版权保护的软件,只是版权 该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 例如,一般软件使用许可协 议都会规定“用户购买的一份软件复制品仅能用于一 台机器”,若违反该条规定将软件安装在两台电脑上就 为盗版。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普通用户不会留意到哪些软 件是商业软件,哪些软件是免费软件和试用软件。例 如,微软的媒体播放软件RealNetworks就分为正式版 以及Free、Trial、Pre—Release、Alpha和Beta好几个版 本,其中只有正式版属于商业软件,这使缺乏专业知识 的用户难于区分。 四、结语 在软件业日新月异的今天,软件的品种越来越丰 富,版本也十分繁杂,在满足我们日益增加的对软件功 能的渴求的同时,也使广大用户搞不清各种软件的性 质及其各.种纷繁版本之间的关系,甚至一些业界人士 也不例外,从而导致用户侵权了尚不自知或者执法机 关把没有侵权的行为当做侵权来处理。 当我们安装一款软件的时候,应该首先自问“我是 否具有该软件的许可”并仔细阅读其许可协议,借此了 解一下我们享有哪些权利和不享有哪些权利l当我们 打击盗版的时候也需根据软件的性质、分类等标准判 断其是否盗版而切忌“一棒子打死”。 参考文献: I1]唐广良.给盗版下定义[N].中国新闻周刊,2000一O7一 O1. [2]杨林村.开发源码软件及许可证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刘春.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N].法制时 空.2003一O5—27. [4]马民虎.论软件版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非独占许可[J].西 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0(2). [5]李顺德.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四)[J].电子知识 产权,1998.(10). [责任编辑张焰]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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