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所址选择、电气部分、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并联电容器装置和对有关专业的要求,共六大部分。
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养殖业和非正常年景的新增抗旱、排涝用电及其他需要在电力部门立户表计之外,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临时用电不包括农业周期性、季节性已由电力部门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黑光灯等电力设备。
管理制度:
1、凡属于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临时性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在雷电频繁地区还应装设浪涌保护。
3、临时用电如需架设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性用电不得转供电。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供电所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应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其检查和巡逻。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装表临电:
适用于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临时电源新装。
供电企业依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临时用电的条款规定,和国网公司统一发布的服务承诺要求,在一定的时限内,为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申请,组织现场查勘,制定供电方案,向客户收取有关营业费用,跟踪供电工程的立项、设计、图纸审查、工程预算、设备供应、施工,组织受电工程的图纸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与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并给予装表送电,完成归档立户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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