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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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所在位置: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办事指南(建筑、市政工程)
事项类别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公共服务)(市质安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政监督检查)(市规划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市政园林局)、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公共服务)(市通信管理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气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共服务)(市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行政监督检查)(国土房产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行政确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共服务)(市建设局)
市质安站、市规划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市政园林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局
(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 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 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 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对照自查整改完毕,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申请表格经核对填写无误;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6.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五) 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
审批单位
审批条件
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要求施工。 (六)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 办理本事项应满足: 1.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批文及审批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 2。绿地率满足规定要求。 (七)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 1.通信设施配套建设设计方案通过审核的审核意见书;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包括主体项目和子项目验收)应先到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单位办理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手续.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水土保持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变更手续完备;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等档案资料齐全;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5.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维护主体明确; 6.已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十)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本市范围内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个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前,需向本机关申报土地复核验收。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列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请申请.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式3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人签字的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审批申办材料
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由专监、总监、法人签字的监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由项目负责人、法人签字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由项目负责人、法人签字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
1份(PDF、JPG格式));
8。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施工质量检查表、单位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A.建筑工程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及附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公开出让项目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有效复印件),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提供变更批文及附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
5。规划部门核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及立面图、效果图(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电子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材料原件3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9.复验(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报告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1。目前市政务中心审批管理平台正在完善,申请材料列表中第3项材料中的建设用地批复,由部门自行从批文库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批文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2.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B.市政工程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及附表; (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
料1份(word、Excel格式));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文(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有效复印件)、附图(复印件),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提供变更批文及附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出具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材料原件3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管线及架空线平面位移及竖向变化给其它工程的实施造成影响而确实无法整改的,应提供相关管理及架空线单位的书面意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复验(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报告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CAD格式)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或《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日期;
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 4.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须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各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4。竣工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比例1:400)(纸质材料原件2份,电子或电子化材料1份(CAD或PDF、JPG格式));
5。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产品原材料试验检测、检验报告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防空地下室监理合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竣工图纸资料原件1套(含电子版)(图纸1套、电子版1份(CAD,PDF、JPG格式)): (1)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图例、设备表; (2)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管线综合图;
(3)±0.00以上一层平面图、南(主)立面、剖面图; (4)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图纸。
9.对本期未足额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0。《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实的《厦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该项材料中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竣工验收项目无需提供,由人防部门与规划委内部交接取得;单独验收项目需提供。
11。人防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意见书或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意见书(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PDF、JPG格式)).—-无需业主提供,由人防部门自行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列表中第10、11项材料由审批部门内部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部门内部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须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各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竣工图纸:总平面图;
4.《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实的《厦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该项材料中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竣工验收项目无需提供,由人防部门与规划委内部交接取得;单独验收项目需提供。
5。人防部门核发的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无需业主提供,由人防部门自行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列表中第4、5项材料由审批部门内部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部门内部资料不
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1份(PDF、JPG格式);
2。《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1份(word格式);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验收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5.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的蓝图),如有变更的还应附送CAD格式电子文件(光盘);(图纸1份,电子材料1份(CAD格式))
6.管线综合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的蓝图),如有变更的还应附送CAD格式电子文件(光盘);(图纸1份,电子材料1份(CAD格式))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加盖“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图纸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如规划调整,应提交最新有效版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电子版1份(CAD、PDF、JPG格式);
8.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意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目前市政务中心审批管理平台正在完善,申请材料列表中第7项材料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部门自行从批文库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批文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化率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1份(word格式);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JPG、PDF格式)); 4.《厦门市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5.园林绿化竣工图(注明红线范围、拐点坐标、竣工绿地率);(图纸1份,电子材料1份
(CAD格式))
6。园林绿化面积分析图(含CAD格式电子版)加盖竣工章及统计表(含Excel格式电子版)。提示:分析图应注明绿地编号、位置和面积大小;统计表按网站下载的制式表格填写;(图纸1份,电子材料1份(Excel、CAD格式))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加盖“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图纸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如规划调整,应提交最新有效版本)”(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JPG PDF、JPG格式))(纸质材料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目前市政务中心审批管理平台正在完善,申请材料列表中第7项材料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部门自行从批文库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批文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
1.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公众电信网)建设竣工验收申报表(单位盖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
2。授权委托书 (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格式);
3。全套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物理档(纸质材料)一套,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开工报告; (2)已安装设备明细表; (3)工程停(复)工报告; (4)工程变更单; (5)工程量总表;
(6)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7)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8)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9)工程交(完)工报告; (10)工程竣工报验表; (11)工程初步验收证书; (12)验收测试记录表; (13)隐蔽工程签证; (14)皮线光缆测试记录。
4。竣工图纸(物理档(纸质材料)及CAD电子版资料各一套) (1)通信管道路由图;
(2)通信桥架路由图; (3)系统图; (4)机房平面图; (5)机柜面板图; (6)分纤箱面板; (7)端子分配图; (8)信息点布线单体图;
5.施工委托书或施工合同(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材料1份(word、Excel格式))(www.xmas.gov。cn或www。xmeteo.xm.fj.cn/mh/zwxx/index.html 下载); 2.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防雷装置竣工图(图纸1份,电子材料1份(CAD格式));
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或《厦门市气象局防雷设计报备告知书》(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无需业主提供,由气象部门自行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列表中第7项材料由审批部门内部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部门内部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 3.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经由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水土保持设施完
成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表格及范本可在“厦门水利信息网\"下载。 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申报表》(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复印件)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建设用地批文(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土地出让金等规费缴清证明或缴交凭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竣工测绘总平面图(纸质材料1份,电子版1份(CAD、PDF、JPG格式)); 8。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要求履行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版1份(PDF、JPG格式));
9.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复核验收。首期申报时,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开工申报回执》(复印件)或者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复印件);最后一期申报时,应提供前几期签发《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现场全景照片和延迟竣工原因说明,同步办理竣工申报(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0.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目前市政务中心审批管理平台正在完善,申请材料列表中第5、6项材料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部门自行从批文库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批文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Word、PDF、JPG、TIF格式));
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保密协议书》、《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Word、PDF、JPG、TIF格式)); 3.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和《建设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及其电子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Word、Excel、TIF、CAD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格式、JPG格式));
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8.规划认可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9.环保认可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0。人防认可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或备案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2。城建档案认可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4.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应提交,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6.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应提交,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7.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交书面承诺)或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纸质材料原件2份,电子化1材料份(PDF、JPG格式)); 20.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温馨提示:
1、目前市政务中心审批管理平台正在完善,申请材料列表中第2、8、9、10、11、12项材料,由部门内部调阅或从批文库调阅存档,试运行期间,如批文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注:联合验收阶段业主不需提供申报材料给环保部门,联合验收环保部门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2、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涉及规划、市政、园林、国土、环保、消防、气象、水保、人防、通信管理、质量监督、城建档案等12项验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由建设局牵头,交通(公路)工程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水利工程由水利局牵头,港口工程由港口管理局牵头,海洋工程由海洋渔业局牵头,共同推进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全面推行联合竣工验收,财政投融资项目依申请进行.个别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的,需报牵头单位同意。联合竣工验收可实行一次性全面完成验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事项进行先行验收,分二批验收完毕,二批验收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7条; 2.《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18条.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37条、第38条;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49号). 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22条。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14、21条;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12、15条。 (六)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 1.《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 2.《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2条。 (七)
审批依据
新建(改、扩建)项目通信配套建设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6号); 6。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 7.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闽通信联〔2007〕2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9.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2010〕8号; 10。厦门市信息化局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厦信信〔2011〕78号); 11.《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47—2012)。 (八)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 2。国务院第412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25条、26条;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7条;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条、第4条、第3章; 6。《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5条。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4。《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厦水利〔2013〕122号)。 (十)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1条;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6、17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8条;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建设总令第136号)第9、10条; 5.《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府令第112号)第8条;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01); 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3、4、5条 ; 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22条 ;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第17条; 6.《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35条。 审批程序 审批对象 收
1。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2.质安站、规划委、消防支队、人防办、通信管理局、市政园林局、气象局、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城建档案馆、建设局部门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是
费款项
收费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 收费主体 人防办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180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900元/平方米);同安区:非工业
收费标准 项目的民用建筑(120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600元/平方
米) 备注: “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中,除生产性建筑外(工业厂房和生产性配套设施)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依据:①《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②《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④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⑦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收费依据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
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标准: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②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③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④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⑤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项目,予以免收;⑥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⑦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⑧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窗口联系电话 监督机构及电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中心统一收件、发件窗口(7703892)、三楼B厅厦门市规划委窗口(7703813)、三楼B厅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窗口(7703865)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话 办理时间 表格/表格范本下载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_申请表。doc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_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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