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创新创业教师考核管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教师的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文件精神和《广科院创建广东省互联网+创新创业示范校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是全体教师(含兼职教师)的责任。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教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教师队伍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师队伍由以下三支队伍构成:
(一)主要承担创新创业公选课教学任务的创新创业教师;
(二)主要承担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创新创业教师;
(三)主要承担创新创业讲座、咨询服务、创新创业大赛辅导等工作的创新创业导师。
第三章 创新创业教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条件
聘任创新创业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学生,传播社会正能量;
(二)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三)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五)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某领域较成功的创新创业经验;或有辅导创业者创业成功的经历;或是研究创新创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是承担、熟悉创新创业工作的资深工作人员;
(六)能自觉服从创新创业学院工作安排,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教师由各教学部门、合作企业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新创业学院考察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成创新创业教学团队。
(二)每位创新创业教师聘期4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创新创业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创新创业教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教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教师职责的。
第四章 创新创业教师的职责与考核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师的职责:
(一)遵守学校及创新创业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工作安排,并积极为创新创业学院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对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
(三)积极参与产学研孵化众创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云服务平台建设。
(四)对寻求咨询的企业和创业者,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五)开展产学研服务项目研究。
(六)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考核分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体两种。学校层面重在对教学单位进行考核。对教学单位的考核主要从组织管理与保障、创新创业
教学、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和实践活动、创新创业工作成绩、特色亮点等几个方面进行。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创业教师的考核主要围绕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各二级院系自行拟订。各二级院系须将教师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创新创业教师的激励与奖励
第十三条 校内教师按实际情况计入各二级院系绩效考核工作量。承担创新创业公选课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师按学校兼职教师标准计发课酬;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参与二级院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的校外教师参照校内教师计入二级院系绩效考核工作量,参与二级院系绩效工资分配;承担创新创业讲座的创新创业导师的酬金参照兼职教师来校作专题报告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教师须参加各二级院系组织的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在来年的教师节大会上予以表彰,由学校颁发“创新创业优秀教师”、“创新创业优秀兼职教师”、“创新创业优秀导师”荣誉证书,校外教师获表彰的,按3000元/人·年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各二级院系每年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授予“创新创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20000元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教学名师奖。入选学校创新创业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将择优推荐到广东省乃全国进行创新创业教学名师评选。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教师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指导我校学生获奖的,按学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业绩纳入教师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对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的教师,在职称职务晋级推荐中优先考虑,省级以上的创新创业成果可作为同等级科研成果计入职称职务晋升的业绩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院系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10天与创新创业教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教师对接开展活动,对活动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应由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