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活中,当⼈们的经济能⼒承担不了房屋的购买时,就会选择承租房屋,其中就有⼈承租公房,对此,不少⼈会有这样⼀个疑问,公房出境后能否继续承租?下⾯就由店铺淄博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房出境后能否继续承租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出境后公房能否继续承租有以下⼏种情况:
(⼀)、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三)、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外籍华⼈眷属职⼯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公房承租权的变更情形
公房租赁有⾃⼰的特点,公房租赁权更接近于物权,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没有期限,出租⼈不可解除合同,承租⼈死后可以“继承”,另外有很强的“户⼝”因素。这些特点都跟普通租赁有很⼤区别。
承租⼈出国销户,承租权⾃然丧失。应当变更给有本市户⼝的同住⼈。原承租⼈出国定居,同住⼈有权申请变更承租⼈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应予变更承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种: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申请变更;(2)承租⼈户⼝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申请变更;
(3)承租⼈死亡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申请变更。这⾥的“共同居住⼈”,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活⼀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如果⾃然死亡或离开本地迁出户⼝,包括迁往国外居住⽽注销户⼝的,其原有房屋租赁关系即告终⽌。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公房承租的法律知识,对正在承租公房或想要承租的⼈来说,上⾯介绍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个很好的了解途径,希望你们能有所获益。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我们店铺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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